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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电咨询时间: 2024-05-29 01:37:02 作者: 吹塑托盘系列
现代社会之前,土地制度是经济制度的基础,同时,准确理解土地制度是科学认识历史问题的前提。那么,拥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土地制度是怎样的呢?很多人未必清楚,同时,有些人对土地制度的理解不够完整。本文认为: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可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中国历史直到商朝,制度文明其实还没成型,经济社会生活依然保留着很多原始社会的痕迹。虽然夏商时代有了等级规范与贫富差距,甚至有了私有制,但是,在土地制度与农业生产上,原始社会的公有制特别是部落制、氏族制依然是基础与底色。当时还处于通过国家或政权的建立、扩张、组合乃至更替培育与创新制度文明的时期。
严格来说,中国历史中的制度文明形成于西周,与整个政权“分封制,建诸侯”的结构有关,土地制度是标准的“井田制”。大家想一想“井”字,中间一个“口”,四周八个“口”,啥意思呢?假设一个田主有900亩土地,他会把其中边上的800亩租给乃至分给八户农民,一户100亩,中间的100亩属于“公田”,“公田”的意思是“大家一起耕种”,具体说,在日常的耕作中,八户农民要先到100亩“公田”里劳作,完成需要的工作,然后再到自己100亩的土地上各自劳作,“公田里”的产出归田主,农民在“公田”里的劳作实质上是一种劳役地租,以换取自己那100亩土地的耕作权与收益权。当然,实际生产中,周围并不全是八户,可能更多,公田与农户也不一定是平均化的100亩,“井田制”是对其整体实质的一种概括。
不难看出,“井田制”虽然存在所谓的“公田”,但决不是土地公有制,实质是一种早期地租的实现形式,只不过,田主有很大的可能是政府或国家,但是,大多数是“公侯伯子男”这样的统治阶级。其实,“井田制”与“分封制、建诸侯”正好是匹配的,甚至周天子对诸侯的“分封制”结构本身就是最大的“井田制”,然后,诸侯再一层层地分下去,直到最低一层的田主与实际耕作者。
秦国商鞅为什么“废井田,开阡陌”呢?因为“井田制”是一种等级化的,僵化的土地制度,在不一样的层次的“分封制”中,既有的土地已经被固化给特权阶层,他们通过“井田制”成为既得利益者。土地不能够买卖,农民被束缚在特定的土地上,实质是劳役租用“井田制”中的公田绑架着农民,农民不能去它处。国家也不能从“井田制”中获得更多的收益,且无法通过土地获得兵源。
春秋时,齐国“相地而率征”,鲁国推行“初税亩”,拉开了改变“井田制”的序幕,但是,只有到了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井田制”才开始被废除,确立了国家分配土地,并依据土地收取税赋,土地自由买卖,重农抑商、奖励耕战等基本制度,这套制度其实是“地主—农民”的土地制度,一直延续到近代。
我们先看土地所有权的分配或获得,一般有这么几种方式:第一,国家的平均分配,即改朝换代后,新政权会重新分配土地,此时原有的土地占有状态被打破,人口因为战争大幅度减少,国家分配土地既有条件与机会,也有必要;第二,朝廷授予,一般是皇帝将一些国家或公有的土地授给有贡献的大臣将军与皇亲国戚,后者一般往外出租,收取租金;第三,自己开垦新土地;第四,购买,达官贵人、有钱的商人、退休的官员乃至勤俭持家、积累起财富的小农户,都能够最终靠购买获得土地。以上第一种与第三种情况形成的土地所有权倾向于自耕农性质而不是地主的性质。与之对应,失去土地所有权的原因包括:第一,家庭变故或遭遇天灾人祸,经营不下去;第二,“吃喝嫖赌抽”等不良的生活方式;第三,丧失或缺乏劳动力,比如女儿较多的家庭;第四,被巧取豪夺。这一些因素在平常都发生在个体身上,但长期演化会导致土地的集中兼并。此外,特殊时期,水灾、旱灾、虫灾集中爆发,会出现区域性的农业减产,所以,政府有两大很重要的职能:第一,赈灾救济;第二,兴办公共工程,主要是水利设施与道路建设,这两项工作若做不好,灾害会造成大量流民,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每个朝代初期,土地分配比较均匀,政府施政也比较清明,但是,几十几百年过去,社会在演变,加上人口增多,上述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会发生,“土地兼并”会出现,土地通过买卖与授予等方式,会向少数人那里集中,由此形成土地富裕者。为维持生计或创造财富,失去所有权的农户与新增的人口及想扩大耕作面积的农民会向土地富裕者租借土地,并向他们交纳租金。注意,租金中包括土地所有者向国家交纳的税赋,由此形成土地租佃关系。
综上,战国至近代的土地制度整体上看是动态的,存在周期循环规律,并不是一开始或一直都有大地主,地主阶层与租佃关系都是一定时期土地所有权集中兼并的产物,在一定时期与一定区域内,农民土地所有制反而是主流。当然,地主阶层是一个“食利阶级”,对佃户有剥削压迫,尤其是每个朝代的末期,土地所有权高度集中于地主阶层,农民遭受多重剥削与压迫,再遭遇点天灾人祸,为生存,很容易发动起义。
其实,中国古代所谓的小农经济与自耕农有两种涵义:第一,自己拥有少量土地,在自己的土地上生产劳作,向国家交税;第三,虽然是租借别人的土地,但能做到自我耕作与自给自足,除了交租之外,和外界没太多经济上的关系。
总之,战国至近代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地主—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度,平均分配土地情况下农民土地所有制是主流;而长期集中兼并后地主土地所有制是主流,两个主流不断地循环往复。此外,很多村社内存在大量的公有土地,包括族田、学田、祠田、庙田……等,它们一般是出租经营,租金用来做村庄的公益事业,这里存在租佃关系,但土地显然不是私有的。
“地主—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度在形式上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前后的土地改革时期,但是,在近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条件下,第一,土地集中兼并加剧,很多农民失去土地,大地主包括新生的资产阶级化的地主增多;第二,传统的乡土社会瓦解,良绅变成劣绅,或劣绅驱逐了良绅,农民生存失去了乡土社会本身的保障机制;第三,在西方经济入侵与国家工业化的过程中,农民遭受着高利贷、市场、国家等新的剥削,其中国家要向农民提取工业化的资本积累,这些条件与情况是近代之前“地主—农民”的土地私有制度中没有的,它们加剧了农民的破产,反过来,农民的破产加速了土地的集中兼并。所以,农民需要土地革命。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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